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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限制外埠机动车转入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垄断被纠正
2022年01月07日 10:10 来源:鲁网

  发文限制外埠机动车转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垄断被纠正

  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通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纠正。

  根据通报,去年10至12月期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1年9月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据了解,此举是为了有效遏制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通告》,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济南市将实施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济南市外埠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应当达到山东省对济南市要求执行的外埠转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国五标准”。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外埠机动车,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在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看来,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2021年12月10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停止执行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的通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除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有特殊要求的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规定,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因此《通知》称,发布之日起拟转入济南市的机动车应达到“国四”及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