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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新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2026年01月27日 10:38 来源:大众日报

  1月25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这是山东省继2016年、2017年修改文物保护条例之后,再次对这一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山东是文物大省,文物工作总体走在全国前列,但还存在着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管理制度不完善、保护与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省司法厅副厅长刘振远说,山东省原来施行的条例部分条款与2024年新修订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衔接之处,与省情实际和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因此启动条例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70条,主要针对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出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条例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动。强化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与文物有关的事业性收入和经营收入的用途管理。

  条例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程序。条例还创新规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级及以下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创新、细化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要求。

  加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严把文物“出口”关,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条例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责任作出规定,并对馆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赠人相关权益、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回避等作出规定。条例鼓励合法收藏文物并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条例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先考古、后出让”要求,结合山东省实践经验,完善和细化有关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前置机制。规范考古发掘工作,加强整体性保护,明确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划定批准程序,明确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处理程序。

  为促进文物研究与活化利用,条例规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推动各地依托当地特色资源设立主体多元、类型丰富、特色鲜明的博物馆,支持乡村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鼓励各地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遗址公园等开展文物主题旅游、文化研学等特色活动。

  保障制度落地落实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对文物保护法关于不遵守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机制的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对不履行馆藏文物出库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此外,条例强化责任追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孙波表示,全省文旅部门将切实加强条例学习,提升文物执法人员以及文物领域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的能力水平;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的重要制度,做好文物普查调查和认定公布、强化整体性保护和空间管控等工作。(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

编辑: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