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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改物管条例 占用共有道路停车应交费
来源:济南时报 加入收藏   【大字】 【中字】 【小字打印该文章

中新山东网11月21日电 日前,据《济南时报》报道,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对停车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内容作出重要修改,形成《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周,草案修改稿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强行对业委会换届规定被删除 

草案中业委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选举”,以及对业委会行政处罚等规定,在草案修改稿中被删去。草案修改稿规定,业委会不履行召集义务的,经20%以上业主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是因为部分听证陈述人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范的是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

共有道路停车费属于业主

目前,一些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收取停车费,作为共有部分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费用可以折抵物业服务费。相关人士认为,这种做法不但有效维护了小区内停车秩序,还适当平衡了无车业主和有车业主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小区内的和谐稳定。

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规划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决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商定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听证陈述人提出,目前,政府指导价几年不变,物业服务企业难以为继,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而业主欠费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追缴难。

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旧小区无物业由居委会代管

在调研中有相关专家提出,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有的区域可以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但有的区域居民收入较低,仍难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因此,应当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实行小区居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

 

 

王超 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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