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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始执行新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不作调整
来源:大众日报 加入收藏   【大字】 【中字】 【小字打印该文章

中新山东网7月2日电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1日发布消息: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精神,自7月1日起,山东省开始执行新的电价调整政策。 

据《大众日报》报道,这次山东省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有: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提高1.75分/千瓦时。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并将新投产统调脱硫燃煤机组的标杆电价提高至0.3724元/千瓦时。 

山东电网输配电价提高0.2分/千瓦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0.2分/千瓦时。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即0.1分/千瓦时)。 

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6分/千瓦时。其中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平均降低0.48分/千瓦时,大工业、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平均提高4.72分/千瓦时。

实行区域同价,将全省合并为六个价区。同时,继续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莱芜市自当日起实现各类用电的城乡同价。 

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并适当拉开各电压等级间价差。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电价调整,有利于理顺当前的煤、电价格关系,缓解煤电价格矛盾,部分解决了山东省电价中存在的矛盾,对保证电力供应,推进电价改革,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思凯 侯婷)

 

张璐 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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