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青岛9月26日电(记者 黄宁 通讯员 孙刚)为进一步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简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难的问题,近日青岛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计划在2007年年底前要“存量消零”,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每户至少1人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每户有1人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要“动态消零”,即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
城乡“双零”就业家庭可享受四项扶持政策:一是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二是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三是鼓励城乡“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四是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灵活就业。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等形式,积极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对男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城乡“双零”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对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协保)人员无1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可申报城镇零就业家庭;对于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申报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持有关资料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放《青岛市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卡》,城乡“双零”家庭成员持卡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有关优惠政策。(完) 编辑:刘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