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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访烟台市芝罘区法院院长马忠强
来源:中新网山东新闻 加入收藏   【大字】 【中字】 【小字打印该文章

图为烟台市芝罘区法院院长马忠强

中新山东网烟台6月18日电  题:实行平和司法  促进社会和谐

        ——访烟台市芝罘区法院院长马忠强

记者  蔡红文  通讯员  孟斌  成礼  克兰  于英

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依托审判阵地,推行平和司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烟台市中级法院和芝罘区委称为“解决纠纷有办法,社会和谐有贡献的司法机关”。记者日前就实施“平和司法”采访了芝罘区法院院长马忠强。

谈起“平和司法”马忠强院长对记者说,许多案件虽最终判决被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由于被告人被判入狱服刑,经济赔偿束之高阁,致使一些受害人家庭生活陷入窘境。面对这一情况,该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平和司法”理念,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找准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从法理和情理上深入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彰显司法的“人性化”。

    马忠强介绍说,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最关心的是他的物质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而被告人则看重自己得到刑罚的轻重。为了有的放矢地做好“平和司法”工作,法院确定了调解工作“三步骤”:一是分析当事人心态,摸清赔偿能力,确定调解方式;二是核定赔偿数额,征询各方意见,交叉进行调解;三是落实赔偿责任,督促协议履行,求得原告谅解。

芝罘区法院在推行“平和司法”中还创新出“平和司法三法则”。马院长介绍说,一是积极引导法。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权利和调解方案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分析各自所提方案的利弊,向他们提示调解方案的风险,让他们对调解结果心中有数。同时,把握调解的火候,适时提出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趁热打铁,促使调解成功。

二是循序渐进法。法官将平和司法工作体现在耐心上,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庭前调解,即立案后至开庭前的调解。法官在开庭前主动启动调解程序,让原告人感到法官是在为他的利益着想。被告人由于处于被羁押状态,调解工作离不开其亲属的配合。庭中调解,即开庭审理时的调解。庭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庭审中通过公布法定的赔偿标准,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一杆平衡称,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庭后调解,即庭审后至宣判前的调解。庭审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不当庭宣判,庭后采取适当的方式为调解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使当事人从紧张对立的气氛中走出来。

三是借助外力法。对当事人聘请了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托亲友到法院说情的案件,利用当事人对这些关系人较为信任的有利因素,通过关系人做调解工作,从不同角度缓和双方的矛盾,达到谅解的目的。对于矛盾严重激化的当事人,则邀请社区居委会或单位一同参与调解,借助各方面力量,最终促成和解。

实行“平和司法”,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在采访结束时马忠强院长告诉记者,芝罘区法院通过“平和司法”,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90%以上,且结案后当事人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张璐 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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