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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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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者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存量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部分根据投资额度平均每亩投资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按比例先缴后还: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返还 75% ;超过 500 万元的返还 85% ;超过 1000 万元的全部返还;投资 3000 万美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由政府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土地。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土地出让金归市、县(区)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对外来投资者除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外,再给与以下优惠: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期限结束后,凡列入政府扶持领域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与支持,其支持额度为:前三年按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嫁接、改造、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现有企业的,按新增企业所得税计算)的 50%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60% ;后四年不低于缴纳的属市、县(区)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的 25%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30% 。

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收入归市及以下财政和部门的,建设期和投产后三年内全部免缴,缴省部分且有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就医和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样待遇。 

 

 

衣晓娟 编辑:衣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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