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政策
在莱芜高新区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10万美元(1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用地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在400万美元(5000万元)、100万美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80%、70%给予资金扶持。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标准的70%给予资金扶持。
在高新区以外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500万元)、10万美元(100万元)以上的,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当地财政分别给予40%、30%的资金扶持。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投资开发农、林业且不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当地农民承包方式办理手续,使用期限为30-50年。
(二)财政政策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第6-8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1000万元)以上、50万美元(500万元)以上和50万美元(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40%和30%的资金扶持;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且独立核算的,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按实际外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计算新增税收,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新办旅游业、商业、娱乐业、物业管理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万美元(2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1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属连锁经营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项目的,给予100%的资金扶持。
投资兴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营业之日起,8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三)“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对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200万美元(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400万美元(5000万元)以上的钢铁深加工项目;100万美元(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附加值高、外向度高、对区域经济带动力强的其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和收费等相关政策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