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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推行交通事故案件主办人工作制度
来源:淄博新闻网 加入收藏   【大字】 【中字】 【小字打印该文章

中新山东网11月3日电 为了有效整合警力,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青交警大队根据工作实际和辖区事故情况,在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主办人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主办人工作制度,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资格、权利、义务和考核奖惩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的职责也进行了细化。事故处理民警二人一组,一人主办,一人协办,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认真、细致地堪查现场,对事故责任提出意见,并及时制作案卷,对事故进行调解或移交。通过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使现有警力得到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有效地增强了办案民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预防和减少了上访复议案件的发生。

 

衣晓娟 编辑:衣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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